專利法規及新知

發明專利審查流程

 

發明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

1. 發明專利申請案,經程序審查認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,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之。
2.發明專利申請日後3年內,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,始進入實體審查。
3.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,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,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,始予公告。
4.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初審審定為核駁,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,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提起再審查。
5.發明再審申請案經再審審定為核駁,申請人對於審定有不服者,得依法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救濟。
..........詳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-便民服務-智慧財產權懶人包-專利-發明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 (tipo.gov.tw)


轉載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-專利-發明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